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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規定

長庚大學電子工程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規定
96/4/13 所務會議決議通過
一、本規定依照「長庚大學學則」及相關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修業期限
以一至四年為限,若因未修滿應修科目、畢業學分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,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,其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。
三、兼職與獎助學金
1. 以在職專班入學之研究生領有專任薪俸者(不含參與研究計劃之研究津貼),不得兼領獎助學金。
2. 若因特殊狀況而領有獎助學金之研究生,需負擔電子所安排之助教性質工作。
四、選擇指導教授
1. 研究生須於入學第四學期內選定論文指導教授,其論文指導教授應由本所教授、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擔任;若因特殊理由需選擇校外或本校其他系所人士指導,則須有一位本所或光電所之專任教授擔任共同指導。
2. 學生在進行論文相關研究中不得任意變更論文指導教授,如因故確須更換者,必須以書面向本所申請,經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雙方同意或所務會議通過後方可更換。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以一次為限,並需於更換指導教授滿一學期後始可提出學位考試申請。
五、修習學分
1. 在職專班研究生畢業時至少須修滿24 學分,以上學分不包含學報討論及論文。
2. 在職專班研究生得選修本校其他相關科/系/所之有關課程,但畢業學分中所修習其他相關科/系/所課程之學分,最多採計六學分。
3. 專班新生欲抵免學分者,應在入學第一學期加退選截止日前提出學分抵免申請,其抵免規定如下:
(1) 大學部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未計入大學畢業學分者可申請抵免,最多以抵免九學分為限,
(2) 若其為選修本所開設之學分班課程者則可以全部抵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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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學位考試資格審查
1. 學生於修滿規定學分後,且達最低修業年限時,得於當年該學期學校規定之「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截止日」四週前,填妥申請表格,附上論文初稿,經指導教授簽名後向本所學術評審委員會提出「學位考試資格審查」初審之申請。審定合格者得提出「學位考試申請」,由本所安排學位考試(即論文口試)相關事宜。
2. 未通過「學位考試資格審查」者,不得提出學位考試申請並須於下一學期重新提出「學位考試資格審查」初審申請。
七、學位考試
碩士學位考試依「長庚大學碩、博士學位考試實施辦法」之規定,學位考試及格並修滿規定學分者始准予畢業。碩士論文書寫方式中、英文皆可,但須含中、英文摘要及論文全文電子檔。
八、其他
其他未盡事宜,依「長庚大學碩、博士學位考試實施辦法」之規定辦理。本規定於系所務會議通過並呈報工學院核備後實施;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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